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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权转让 反悔无效被驳回

发表时间:2016-04-23 23:38:43  来源:光明网  浏览:次   【】【】【

本报讯近年来,随着禁牧政策的实施,草原畜牧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,草场退化得到有效遏制,但随之而来产生大量草场纠纷案件。近日,达茂旗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。

据 悉,2000年7月10日,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签订《草牧场有偿转让合同》,由韩某将其承包的草场及附属物、300只羊共折价105000元,转让给被告 马某。合同签订后,双方均履行了交付义务。2002年11月15日,马某依法取得《草原承包经营权证》,确定其为上述草场的承包人,并在“承包草场经营权 流转登记”栏中注明该草场承包经营权“由韩某以转让形式转给马某”。

2016年4月,原告韩某诉至法院,称其没有文化,对合同内容没有完全理解,且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。

通 过审理,达茂旗人民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并以合理价款对草场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法成立的合 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,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,不得随意反悔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,可以按照 自愿、有偿原则依法转让。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。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,部分农牧民法律意识淡薄,考虑问题片面是引发此类案件的一大诱因。因此,在解决此类纠纷过程中不仅要把握政策、遵从法律,更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,提高农牧民的法律意识,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。

责任编辑:张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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